规划生育村民自治怎样保障妇女权益?
引言:村民自治与妇女权益的冲突
最近,广东汕头一位未婚生育的女性因被村集体认定为“出嫁女”,失去了分红资格,引发热议。这一事件再次将“规划生育村民自治”推上风口浪尖——村规民约能否凌驾于法律之上?村民自治的边界在哪里?怎样在尊重乡村自治的同时,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?
村民自治不能超越法律红线
“村民自治”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,但自治不等于“随意治”。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村集体不得以婚姻、生育状况为由剥夺女性的合法权益。然而,现实中部分村规民约仍存在“重男轻女”的陋习,比如将未婚生育女性归类为“出嫁女”,甚至取消其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。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律,也加剧了性别不平等。
那么,村集体是否有权以“自治”名义限制妇女权益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曾明确强调,任何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都应被纠正。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,否则就可能沦为“土政策”的温床。
法治化是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关键
要让村民自治真正发挥影响,必须强化法治觉悟。一方面,基层干部需加强法律进修,避免以“传统习俗”为由侵害妇女权益;另一方面,村民也应进步法律素养,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。
顺带提一嘴,地方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,定期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。对于违规条款,应及时清理和修订。只有让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基石,才能实现真正的“规划生育村民自治”,而不是让自治变成“自缚手脚”。
小编归纳一下:自治与法治需平衡进步
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,但绝不能以牺牲妇女权益为代价。未来,我们既要尊重乡村自治传统,也要推动法治化治理,确保每一位村民——无论男女——都能公平享有集体经济的红利。只有这样,“规划生育村民自治”才能真正发挥积极影响,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。